最新活动
·课题申请中,申报个人课题、集体课题
“十三五”课题指南

“十三五”课题指南

     一、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题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更好地对课题研究者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课题研究科学、规范、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坚持教育科研为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工作实践服务,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服务的正确方向,不断推动课题实验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验。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与研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相一致;
(二)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
(三)选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
(四)充分体现教育科研的实用性和群众性。
第四条  面向全国,接受各级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办事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人士申报课题。
第五条  对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中期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科研素质;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实验条件;
(四)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并在实验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七条  课题申请程序:
(一)填写“课题申报审批书”一式两份。
(二)实验区负责人积极组织所属实验校、实验教师的课题申报,统一报送总课题组审批;
(三)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地区、申报单位或个人,可直接报送总课题组审批。
第八条  总课题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定同意立项的课题由总课题组颁发课题立项批准通知书,同时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九条  总课题组将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选一、二、三等奖,在每年一度的学术年会上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条  获奖优秀成果将推荐给新闻媒体发表,并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可参评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及北京鸿德教育科学研究院举办的评奖表彰活动。
 
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总课题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必须准备的文件有: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及必要的研究成果附件等。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并设1名组长。专家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总课题组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程序:
(一)课题组负责人向总课题组提出申请,实验区负责人负责组织,统一申报。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可直接申报;
(二)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
(三)聘请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达专家;
(四)专家鉴定后,汇总意见上报总课题组备案。
第十六条  总课题组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结题验收合格后颁发课题结题证书。 
 
第五章  经费与其它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为保证课题科学、规范、有效地实施,课题负责人须参加总课题组组织的培训及学术年会。
第十九条  对于未能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允许在专家组的指导下重新申报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总课题组秘书处备案:
(一)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四)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撤销其课题。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深化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刻制课题组印章,如确有需要由所在单位代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总课题组。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成全视频在线观看免费高清,大地资源网在线观看免费,青柠在线观看免费高清电视剧

单位地址:北京朝阳区 联系电话:010-56103423 010-56140225 传真: Email:bianjibu1985@126.com